新山推事庭是在2019年10月28日,宣判沈可婷的表罪不成立,當庭釋放;控方在同年11月10日入稟新山高庭提出上訴,高庭改判沈可婷表罪成立,沈可婷須回到推事庭出庭自辯。
新山推事庭再於2021年10月10日,宣判沈可婷的罪名不成立,當庭釋放,但控方在同年10月12日再提出上訴。
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是在去年4月13日,推翻推事庭曾兩度宣判被告沈可婷無罪的判決,判處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,須坐牢6年和罰款6000令吉,以及在服刑完畢後,吊銷駕照3年。若無法繳付罰款,則以6個月監禁代替。
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法依查當時在阿布峇卡宣判後,曾要求讓沈可婷暫緩執行刑罰及保外,以提出上訴,但不獲批准。沈可婷需即時入獄服刑,直至上訴獲批准。
以拿督拉威德蘭為首的上訴庭三司,是在去年4月18日一致裁決,批准發出上訴准令予沈可婷,以針對高庭裁定她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判決,提出上訴。另二司為拿督李興昌(譯音)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。
上訴庭三司當時也批准沈可婷提出的暫緩執行刑罰申請,允許她以1萬令吉和1名擔保人保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