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實在話,即使是結婚之後,配偶的婚前財產也是人家個人的。配偶願意拿出來給兩人的家庭使用,那是對方好,而不是應該的。咱們應該「知恩圖報」,至少不應該得寸進尺。
但很可惜,就是有不少人,得了便宜還賣乖。不僅想要通過感情提升生活質量,還要把對方的財產據為己有。李麗娜的男友就是這樣的人。
李麗娜的自述:
我和男友的婚禮日期,只有一個月了。按理說,這段時間,應該是我倆忙著婚禮的一些事情的時候。實際上,在我媽生日之前,我們確實在忙這些事情。
但生日之後,這些不需要忙了,因為我提出了分手。知道分手原因,我媽沒有勸我再考慮一下,她就是又把責任往自己身上攬,說要是不答應過這個生日就好了。